明明是自己公司研发的科技成果,而申请专利时,却被告知该成果“不具有新颖性”,理由是外省一家公司已提前申请了。面对这一蹊跷的结果,海南瑞尔电子科技限有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公司)怀疑其公司总工程师将这一科研成果泄露给了外人。乐动体育 LD体育该公司在收集相关证据后,一纸诉状将总工程师李某告上法庭。近日,海口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和他人侵了瑞尔公司的技术秘密,判决两人共同赔偿5万元。
这是我省首例企业技术泄密案,该案一审宣判结果一经宣布,立即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据瑞尔公司负责人介绍,2007年3月1日,该公司骋用李某为公司总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合同。李某的主要工作是组建研发小组,在公司发明专利空气水分子冷凝器的基础上,研发半导体控温控湿器为核心的控温控湿电子药葙。经过半年的努力,当年9月,该产品终于研发成功。
2007年11月11日,瑞尔公司拿着刚研制出2个月的新产品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电子控温控湿器发明专利,12月1日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告知,产品没有通过审查,原因是发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专利局说早在2007年9月26日就已经有人就半异体控温控湿器向国家知识产权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而且当天就半导体控温控湿器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瑞尔公司负责人说,“当时收到这样的通知,公司上下都觉得很奇怪,研究了半年,咋就研究出个旧东西呢?而且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跟我们研究出的产品实在太像了!”
瑞尔公司负责人说,发现可疑之处后,公司立即展开调查,结果让他大吃一惊。经调查,2007年9月6日,该公司总工程师李某与领导层发生矛盾后,通过电子邮件将公司研发的有关电子控温控湿器全部资料披露给了一位“余姚的施总”,并提示其以浙江某控股有限公司或个人名义申请专利。但可能是一时疏忽,李某在给瑞尔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小姐的电子邮箱发送有关信件时,同时将给“余姚的施总”的邮件转发给了李小姐。
调查出这样的结果,让公司高层很是惊讶,更加巧合的是,经公司了解,在2007年9月26日申请专利的竟然就是一位“浙江某控股公司董事长施某”。“如果说一切都是巧合,这样的巧合也实在太令人难以接受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是李某和施某勾结,窃取了公司的研发成果。”瑞尔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得知了上述情况后,公司高层与李某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乐动体育 LD体育
去年3月,瑞尔公司一纸诉状将李某和施某告至海口中院。请求法院送判令施某停止侵权,撤回发明专利申请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两被告赔偿瑞尔公司5万元等请求。
在一审开庭过程中,瑞尔公司认为,李某将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半导体电子控温控湿技术通过电子邮件披露给施某的行为,侵了该公司的技术秘密;而施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该公司的技术秘密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同样侵了其技术秘密。两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之一的浙江某控股公司董事长施某,对原告提供的李某与其所发的电子邮件的收发时间、内容等提出质疑,认为电子邮件是可以任意删改的,并不能反映出真实情况。
除此之外,被告表示,该案被告间并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如同本案原告所说的有业务往来,纯粹是原告自己杜撰的。
施某说,从涉案的两项专利来看,其公司申请专利日期为2007年9月26日,说明该项技术至少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告研发成功。而瑞尔公司申请专利的时间在2007年11月1日,显然系抄袭他人的科研成果,盲目申请专利,导致国家审查无法通过的法律后果,理应承担过错责任。施某指出,瑞尔公司不以为戒,反而恶人先告状,损毁其名誉,掩耳盗铃,用不当手段来非法获得不应有的权利。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施某对邮件提出的质疑,法院认为,电子邮件存储在电子邮箱服务提供商所使用的服务器上,没有电子邮箱商的配合,他人无法对电子邮件的原始信息进行删改。该案中,原告瑞尔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半导体控温控湿器研发成果权利人的事实,提交了公证机关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被告施某如认为该公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则应举出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相反证据,但施某并未举证否定该项公证,故上述保全证据公证书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施某的抗辨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邮件的质疑有了结论。接下来,乐动体育 LD体育法院开始调查施某申请专利的半导体控温控湿器是由谁研发的。
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出具的三份《公证书》反映:被告李某从2007年3月起开始为瑞尔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其对产品的研发思路、设计方案、执行措施等,在发给瑞尔公司的电子邮件中均有体现。在施某提出专利申请日2007年9月26日之前的2007年9月16日,李某已将涉案研发成果———半导体控温控湿器的技术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瑞尔公司。而此时施某的发明专利申请资料尚未递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技术资料和方案尚处保密状态,无关人员无法获知。
但通过将公证书中的电子邮件相关内容与施某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比对,李某提供给瑞尔公司的技术资料内容与施某向国家知识产权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中内容基本一致,从产品的描述、工作原理到电路图、流程图的设计均几乎相同,甚至其中有些书写的笔误也相同。从文字表达、书写方式等方面来看,两份资料中的技术内容应是出自同一人所写。
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半导体控温控湿器研发成果是李某研发,并不是施某研发。另外,李某在完成上述发明创造的研发工作后,给“余姚的施总”写了信,称已将上述发明创造的技术资料传给“施总”并提出专利申请的意见及方法。从该电子邮件内容表明,李某有将上述研发成果泄露给他人并由他人申请发明专利的意图。根据该案相关事实和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认定施某即李某电子邮件中所涉的“余姚的施总”,以及其从李某处获得了原告瑞尔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半导体控温控湿器技术的事实。法院由此认定,被告施某的半导体控温控湿器的发明专利申请来源于李某的上述发明创造。
而根据李某与海南瑞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来看,可以认定李某曾是原告瑞尔公司的总工程师,且其在半导体控温控湿器研发成功后,便将详细技术方案交给原告瑞尔公司,半导体控温控湿器是李某为完成原告瑞尔公司的任务和使用原告单位物资技术条件研发出来的职务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半导体控温控湿器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告瑞尔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将应属于原告的职务发明创造违法泄漏给被告施某,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李某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被告施某无法证明其专利申请所涉的技术有合法来源,其将原告享有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据为已有,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原告技术秘密的法律责任。
同时,由于施某以自己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原告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权落空的后果,两被告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所涉的半导体控温控湿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权归原告海南瑞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施某应立即停止侵权,撤回发明专利申请,被告李某和施某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瑞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共计5万元人民币。乐动体育乐动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