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乐动 乐动体育LD乐动 乐动体育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6号》)等有关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主办券商”)作为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73638,以下简称“隆基仪表”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2023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进行审核,现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6号》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声明承诺、信用中国()的查询结果,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2、最近 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6人。经核查全体激励对象出具的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声明承诺、信用中国()的查询结果,主办券商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4、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5、对挂牌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本意见之“一、(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所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与激励对象不存在《监管指引第 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4月 26日在公司现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 2023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5项相关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上述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具体内容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公司监事会于 2023年 4月 26日在公司现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4项相关议案,会议决议具体内容公司已于2023年 4 月 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同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在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后,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8日向全体员工通过公司公开区域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内,公司全体员工未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核心员工的公示程序及激励计划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核心员工公示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核查意见具体内容公司已于2023年5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2023年 5月 10日,公司披露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与股权激励对象签署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共五项议案,会议决议具体内容公司已于 2023年 5月 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2023年 5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上述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具体内容公司已于 2023年5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2023年 5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会议决议具体内容公司已于 2023年5月 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同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说明公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23年 5月 24日,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进行核查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监管指引第 6号》的相关规定,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在董事会决议时回避表决,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6人。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公司未聘任独立董事)。
经核查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主办券商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监管指引第6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标的来源方式符合《监管指引第6号》的相关规定。
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8日,隆基仪表通过公司公示栏,就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内,公司全体员工未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已在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公示栏,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符合《监管指引第6号》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的授予日、限售期、解限售安排(限制性适用)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限售安排如下: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日日终;
3、自可能对本公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被激励对象在权益授予前 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个月授予其权益。前述推迟的期限不算在60日期限之内。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 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首次行使权益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每期行使权益时限不少于12个月。乐动体育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红利、拆细等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不得解除限售,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
自限制性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的授予日、限售期、解限售相关安排符合《监管指引第6号》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批准、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程序,上述程序及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监管指引第 6号》的相关规定,具有可行性。
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交易数据如下:(本数据截至2023年4月27日收盘)
公司在上述不同区间段成交量均偏低,且未形成连续的交易记录,平均换手率不到0.01%,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交易均价不能作为有效的市场参考价 2、每股净资产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13日出具的众环审字(2023)080006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9,083,246.30元,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3.35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以前,公司共完成1次发行,即挂牌同时发行,具体情况如下:202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4.3元/股的价格发行240万股,募集资金10,320,000元。本次授予价格不低于该次发行价格的50%;
截至2023年3月16日,公司最近一期要约回购的要约期限结束,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共计回购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1%,要约回购价格为6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不低于前次回购股份价格的50%; 5、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可参照公司价格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通用仪器仪表制造”类别下的“电工仪器仪表制造”(行业代码C4012)。结合对公司业务构成、整体规模等因素的考量,选取万胜智能(300882)、西力科技(688616)、迦南科技(300880)、威胜信息(688100)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公司股权激励定价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授予价 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 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的 5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 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的 50%。
2016年 9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迦南科技实施限制性激励计划,依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规则,迦南科技以二级市场交易均价为定价依据,其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 120个交易日的平均换手率分别为 1.63%、2.91%、4.66%、5.91%,考虑到其股本、市值规模以及的流通性,迦南科技以二级市场交易均价定价具有合理性,其定价方法对公司不具有参考意义。
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23)第YCV1048号《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激励所涉及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收益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截至2022年12月31日,隆基仪表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1,380.00万元。
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为7.00元,本次授予价格不低于资产评估价格的50%。
公司确定本次限制性授予价格的有效市场参考价为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1)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3.35元/股;(2)公司前次发行价格为4.3元/股;(3)最近一期要约回购的回购价格为6元/股;(4)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每股资产评估值为7元;
本次限制性的有效市场参考价选取资产评估价格,授予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上述有效市场参考价的50%,定价具有合理性。
首先,公司实施本计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以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基于上述目的,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本次激励方案对公司核心人员的激励初衷、公司与核心人员利益深度捆绑持续发展的需求、激励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
其次,本着激励与约束平衡的原则,本激励计划设置营业收入增长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激励对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授予价格需要具有相应的激励力度,使其与公司未来发展要求相匹配。
综上所述,本次限制性的授予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前次发行价格、前次回购价格、资产评估价格等多种因素,未低于有效市场参考价的 50%,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具有合理性,符合《监管指引第6号》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按照监管规则要求制定,健全、完善了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了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业绩。
激励计划设置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和激励效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有效促进公司的持续、全面发展。
七、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以及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指标设置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以及考核情况设置如下:
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挂牌公司最近 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挂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第一个解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 长率不低于16%,且 2023 年营业收入高于 2022 年;
第二个解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 长率不低于16%,且 2024年营业收入高于 2023年;
第三个解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度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 长率不低于16%,且 2025年营业收入高于 2024年;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条件)如上表所示。
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核。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等四个等级(其中考核 结果为“C”、“D”表示不合格)。合格的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不合格解除限售比例为0%。
公司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办理获授的限制性解除限售;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公司选取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的有效指标,也是维护和提升股东利益的重要保障。提高营业收入是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相比于净利润指标会受到产品原材料价格、物流运输费用、关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营业收入的激励效果相对更强,因此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业绩指标。
依据上表,2020年度以来,同行业公司业绩总体表现呈增长趋势,2022年度平均增长率较高,和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表现趋势相同。2023年以来,基于疫情控制解除,芯片需求缓解等因素,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招标量有所下调,预计2023年度及以后,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将回归合理水平,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平均数制定了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市场及行业情况、近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与未来三年业绩预期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等综合因素,旨在促进公司业绩稳定提升与持续增长,并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具有合理性。
不存在刻意设置较低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损害中小者利益。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将设置绩效考核体系,乐动体育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使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1)除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本次激励计划不设置其他获授权益的条件;(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3)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设置符合《监管指引第6号》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估值参数取值、计提费用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估值参数取值、计提费用的相关情况如下: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数量,并按照限制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本股权激励为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对限制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授予日股份公允价格主要参照公司前次发行定价来确定。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授予价格主要参考了公司经营现状、公司每股净资产、前次发行定价情况、前次股份回购成交均价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对限制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具体确定方法详见本激励计划“第七章限制性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之“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的公允价值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7元/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对限制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每股限制性的股份支付=限制性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营业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中列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估值参数取值、计提费用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指引第 6号》的相关规定。同时,主办券商提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总成本是依据模拟的假设条件,在一定假设的基础上做出的预测算,仅供参考,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及分摊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经核查公司与全体激励对象签署的《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授予协议书》,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该协议书方可生效。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已与全体激励对象签署了《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授予协议书》,《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授予协议书》已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并约定公司与激励对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符合《监管指引第6号》的相关规定。
十、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有激励对象出具承诺的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乐动体育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激励计划全体激励对象已出具承诺:“公司因《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本人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经核查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激励对象已按照《监管指引第6号》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
公司已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 本次激励计划全体激励对象已出具承诺:“本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系本人自筹,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公司为本人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本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全体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主办券商认为: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系合法合规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符合《监管指引第6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当出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方案等相关事宜并及时公告。除本次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红利、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价格事项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如果发生回购情形,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回购价格的设定及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符合《监管指引第 6号》的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内容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号》的规定的核查意见
2、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3、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5、限制性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定价合理性的说明;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挂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2、挂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挂牌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监管指引第 6号》的相关规定。